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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全校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

来源: 日期:2023-06-08点击:

各学院、部、处、办、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黑龙江省机关事务管理局关于开展2023年度省直机关办公用房信息统计报告工作的通知》(黑管发〔2023〕18号),做好我校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工作,根据通知精神,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和历年统计报告数据,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统计内容

    1、范围:副处级及以上干部,离退休人员。

    2、内容:超面积标准配置办公用房;违反规定租用办公用房;未经批准借用办公用房;一人多处占用办公用房、功能用房由个人单独使用;离退休人员违规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

    二、有关政策

    1、面积标准。本次统计工作,各级工作人员办公室使用面积执行《国家发展改革委 住房城乡建设部 关于印发党政机关办公用房建设标准的通知》(发改投资〔2014〕2674号,以下简称2014年标准)规定的标准。即正厅级30平方米/人,副厅级24平方米/人,正处级18平方米/人,副处级12平方米/人,处级以下9平方米/人。

    2、本次统计工作要严格执行2014年标准,本标准是限定配置的最高标准,不是必须达到。已符合标准的,不得借机扩大办公室面积;未达到标准的,要严格按照本标准采取调换、合用或增加办公室人员等方式进行整改。

    3、办公室不允许与功能用房(包括会议室、接待室、档案室、图书资料室、文印室、保密室等)以及教学科研用房(包括科研室、实验室等)混在一起。

    4、离退休人员不得占用原单位办公用房;不得以任何名义变相为离退休人员提供办公用房,也不得在本校其他场所为其提供任何形式的办公用房;在办理完退休手续后,原单位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兼任职务的兼职单位办公用房在免去兼职后2个月内腾退。离退休后返聘任职的,原单位办公用房需按时腾退,接收其返聘的单位根据工作需要重新安排办公用房。承担上级批准的专项任务时,须先将原单位的办公用房腾退。承担专项任务期间,根据工作需要可由专项任务承接单位提供临时办公用房,专项任务结束后,临时办公用房2个月内腾退。

    三、空置及腾退房间的处理办法

空置及腾退的房间,在规定范围内如无新的安排,则一律移交国有资产管理处,由国有资产管理处根据学校的发展需要,统筹调配使用。

    四、有关要求

    1、各单位要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单位主要领导是第一责任人,对本次工作负总责。要全面准确掌握各项要求,严禁擅自放宽标准,自定附加政策。要严格政策标准,清除盲区,巩固成果,防止漏报、瞒报和反弹等情况出现。确保办公用房统计报告工作取得扎实成效。

    2、坚持实事求是原则,要对照《通知》规定的工作任务和相关政策认真开展复查和整改工作,如实上报信息,不得瞒报、漏报。

    3、各单位要严格按照要求,建立办公用房监管机制,定期检查办公用房的使用情况。凡单位由于人员变动、机构变动导致单位办公用房调整、面积改变等问题,需要及时报国有资产管理处备案。

    4、各单位要在2023年6月20日前完成填报工作,将相关表格由单位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后报送国有资产管理处公用房管理科(主楼730室),表格电子版发送至642451526@qq.com。

    联系方式:

    闫志军   55191525(主楼724) 13303646515

    臧        55190395(主楼730) 13903619880

    于泓洋   55190395(主楼730) 13936642279

 

附件:

    1.副处级及以上干部办公用房统计表

    2.离退休人员使用公用房统计表

 

 

                                       东北农业大学国有资产管理处

                                            2023年6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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